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行业发展,有效利用专家库资源为行业提供专业服务,规范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活动中的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专家参与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各种奖励评审、科技成果评价、技术咨询、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学会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

第五条 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确保专家库网络安全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取。

第七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评估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化工领域的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经济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度等。

(三)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化工、环境、材料等相关领工作3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入库方式。

(一)省内专家公开征集入库。

专家入库采取本人自愿、自主申请的方式。专家本人可在线申请进入专家库,学会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审验后入库。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二)省外专家共建共享入库。

第九条 专家入库流程。

(一)公开征集。在学会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信息系统上填写《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三)审验公示。学会根据专家提交的材料,对专家信息进行审验,审核通过后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库。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专家出库处理。

(一)擅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三)在参加专家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一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出库,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有第十条所列情况的,由学会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奖励评审,科技项目的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选取由学会秘书处负责选取。

(二)专家选取时需结合评审工作需要提出专家选取条件、回避要求及选取方式,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系统随机产生的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库外的专家。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审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专家库的资格审验。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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